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751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其起訴違背第253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249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丙○○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就同一債權曾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在案,有本院九十六年度促字四七五一號可稽,其對債務人乙○○為重複之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又按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利者,或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於請求原因事實欄僅自陳債務人丙○○為另債務人乙○○肇事車輛之車主,惟並未陳述其就該侵權行為事實之發生有無故意或過失,或有何違反保護他人法律規定之事實,其請求債務人丙○○為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於法不合,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書記官李菊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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