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79號聲請人 葉家銘 代理人 顏盟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年8月2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劉紀君┌─────────────────────────────────┐│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7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 翁嘉駿台南市安定區農會│102年1月30日│311,700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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