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39號
原告 林金益
原告 林美雪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德弘 律師
陳士綱 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李臻雅 律師
訴訟代理人陳德弘律師
被告 張清三
訴訟代理人 洪維廷 律師
複代理人 邱錞榆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兩造應查明原告是否亦已領取南山產險公司理賠之第三人責任保險金100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