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568號
原告 林永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使用電話00000000)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記載被告之完整姓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並補正民事起訴狀被告之完整姓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書記官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