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3,200元,尚
需補繳新臺幣4,4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路○段○○○巷○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