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7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7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7028號聲請人 李陳彩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淑容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狀載請求之標的金額28萬元與附表欄請求金額31萬元不一,請一一列明正確各筆請求金額。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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