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破字第7號
99年度破字第8號99年度破字第11號聲請人 劉志鵬 律師
陳丁章 律師 呂正樂 會計師(上列三人均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聲請認可第二次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破產管理人製作如附件所示之第二次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由按在第1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
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此觀破產法第139條第1至3項規定自明。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財團之財產經
第1次分配後,因審酌破產事務之重大事項業已大致處理完竣,其破產財團財產已可進行第2次分配,乃作成第2次分配表,各債權人之債權、分配比例、金額、分配方法及說明均詳如附件所示,爰聲請認可並公告該分配表等語。
本件聲請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破產法第1
39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書記官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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