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威穎上列被告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偵字第53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威穎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蔡逸蓉法官侯景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雋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