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217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金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俊凱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2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彭俊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書記官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