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00號聲請人 徐玉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世大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世大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46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46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麗麗附表:
附表:股票112年度除字第00030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世大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86-NX-2176-31380002世大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88-NX-9423-61157003世大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88-NX-4815-3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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