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1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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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41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徐慧媚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益綸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㈠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
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㈡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8,757元
,及自民國112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7%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782,363元,及自112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17%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3月28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㈢綜上,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836,569元【計算式:38
,757元+782,363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15,449元)=836,5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
二、被告劉益綸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書記官張智揚附表:編號計算類別計算本金(新臺幣)期間計算基數(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計算利率(年息)計算式(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起始日終止日(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1日止)1利息38,757元112年5月31日112年12月12日(196/365)年2.17%38,757×(196/365)×2.17%=452元452元違約金112年6月30日112年12月12日(166/365)年0.217%38,757×(166/365)×0.217%=38元38元2利息782,363元112年2月28日112年12月12日(288/365)年2.17%782,363×(288/365)×2.17%=13,396元13,396元違約金112年3月28日112年9月27日(184/365)年0.217%782,363×(184/365)×0.217%=856元856元112年9月28日112年12月12日(76/365)年0.434%782,363×(76/365)×0.434%=707元707元合計15,4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