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4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丙○○上列被告等3人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7341號),本院認不應依簡易程序審理,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原簡易程序案號:97年度竹簡字第115號),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丁○○告訴被告甲○○、乙○○、丙○○等3人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等3人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與被告等3人當庭成立和解,且告訴人業已當庭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書記官沈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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