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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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9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遵賢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重利案件,聲請專科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空白商業本票捌本、空白借據肆本、帳單參張,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員警於民國97年5月2日上午10時50分許,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臺南市○○○街○號3樓被告張遵賢住處搜索,查獲被告涉有重利罪嫌,並扣得空白商業本票8本、空白借據4本、帳單3張等物。經查被告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7052號等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前開扣案物品,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前開物品,係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復為被告供承在卷,是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於法有據,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