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再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67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洪煥然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1576號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確定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05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10
75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洪煥然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鍾宗霖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書記官呂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