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秩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99年度南秩易字第1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警察局第四分局
被處罰人 甲○○
上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臺南簡易庭於民國
99年4月28日以99年度南秩字第20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
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本院臺南簡易庭以民國99年度南秩字第20號裁定,裁處
罰鍰新臺幣(下同)10,000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
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之規定,聲
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罰鍰、
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3個月未執行者,免
予執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
處罰人雖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經本院於99年4月
28日以99年度南秩字第20號裁定,裁處罰鍰10,000元,於99
年5月19日確定,業經本院依職調調取本院99年度南秩字第
20號卷宗核閱無訛;惟前開裁定自裁處確定之日起,已逾3
個月,尚未執行,揆之前揭規定,前開裁定之處罰,自應免
予執行。移送機關於前開裁定裁處確定之日起,已逾3個月
後,始於99年8月24日向本院聲請易以拘留,此有移送機關
函送易以拘留聲請書之函文上之本院收狀戳足稽,其聲請已
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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