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2年度交附民字第67號原告 蕭勝文 訴訟代理人 劉思顯 律師被告 裴氏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2年度交易字第1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周莉菁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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