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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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8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3至8部分,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88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2年2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刑事判決書3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簡純靜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8年7月1日│98年10月8日│98年9月9日│98年9月14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8年度毒│雲林地檢98年度毒│雲林地檢98年度偵│雲林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797、935│偵字第1222號│字第4944號│字第4944號│││號││││├───┬──┼────────┼────────┼────────┼────────┤││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707│98年度訴字第915│98年度訴字第888│98年度訴字第888││││號│號│號│號││事實審├──┼────────┼────────┼────────┼────────┤││判決│98年10月22日│98年12月10日│98年12月17日│98年12月17日│││日期│││││├───┼──┼────────┼────────┼────────┼────────┤││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707│98年度訴字第915│98年度訴字第888│98年度訴字第888││││號│號│號│號││判決├──┼────────┼────────┼────────┼────────┤││確定│98年11月5日│98年12月24日│99年1月7日│99年1月7日│││日期│││││└───┴──┴────────┴────────┴────────┴────────┘┌──────┬────────┬────────┬────────┬────────┐│編號│5│6│7│8│├──────┼────────┼────────┼────────┼────────┤│罪名│竊盜│偽造文書│偽造文書│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年9月30日│98年9月14日│98年9月15日│98年10月5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8年度偵│雲林地檢98年度偵│雲林地檢98年度偵│雲林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4944號│字第4944號│字第4944號│字第4944號│├───┬──┼────────┼────────┼────────┼────────┤││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888│98年度訴字第888│98年度訴字第888│98年度訴字第888││││號│號│號│號││事實審├──┼────────┼────────┼────────┼────────┤││判決│98年12月17日│98年12月17日│98年12月17日│98年12月17日│││日期│││││├───┼──┼────────┼────────┼────────┼────────┤││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888│98年度訴字第888│98年度訴字第888│98年度訴字第888││││號│號│號│號││判決├──┼────────┼────────┼────────┼────────┤││確定│99年1月7日│99年1月7日│99年1月7日│99年1月7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