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300號原告 許瑀蘋 訴訟代理人 周紫涵 律師被告永昕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被告 劉柏壽
劉芯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於民國104年12月21日提出之更正訴之聲明及請求權基礎狀所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9萬9,000元(計算式:2,000,000+349,500+349,500=2,699,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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