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820號原告 楊永堉 被告 顏明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415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正偉
法官陳宣每法官張淑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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