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附民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附民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319號原告 蔡寶蓮 被告 蘇欽星 被告潤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美豐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簡字第55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王偉光法官陳明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藍淑芬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