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0號聲請人 林格緯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陳志嘉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補正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應含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及債務人記載之全部未遮隱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9年度司拍字第2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埔里鎮│桃米坑││299-4││636│全部│陳志嘉│├──┼───┼────┼────┼────┼────────┼─┼─────────┼──────┼──────┤│002│南投縣│埔里鎮│桃米坑││299-32││974│全部│陳志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