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51號原告 秦怡珍 被告 陳星麟 籍設新竹市○區○○里○○路00○0號(即新竹○○○○○○○○)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易字第15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薛雅庭法官曹錫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