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6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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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6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林清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請求聲明一、二部分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其記載讓與時間分別為民國94年7月4日、94年7月5日,惟所提出之債權讓與登報公告中,僅登載94年7月5日讓與之債權,故請提出94年7月4日,即聲明一請求金額新臺幣457,007元部分之債權讓與登報公告或債權讓與通知及收件回執。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