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分配價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29號原告 林正信 原告 林昌陛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 律師本件原告與被告 林新發 間請求分配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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