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26號原告耀明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藝耀 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清洪實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687元,應繳裁判費10,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右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