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83號原告 吳富稼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隆吉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不完整(即請求給付之工程款金額不明),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完整之訴之聲明,並依所請求之金額,繳納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或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韻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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