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124號原告 趙功揮 被告 黃宥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25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並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及證據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黃宥騏所涉詐欺案件,業經本院105年度易字第25
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陳世源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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