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26號原告 郭庭安 兼法定代理人 郭宙一
劉淑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國書 律師
邱筱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徐琇怡 即新生產後護理之家、 莊佩琪 、 陳淑玲 、 洪淑芳 、 陳瑞芝 、 林欣瑩 、 王慈薇 、 汪佳蓓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55,6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2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