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61號原告 魏啓仁 被告 吳福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00元,應繳納訴訟費用為126,4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茲該裁定於105年9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按,原告至遲應於105年9月28日前繳納,惟迄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裁定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