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193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936號
原   告 戊○○
被   告 甲○○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高雄市○○路○○○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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