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936號
原 告 戊○○
被 告 甲○○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高雄市○○路○○○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