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126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2656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本院駁回其上訴之裁定,提
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
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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