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2656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本院駁回其上訴之裁定,提
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
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