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258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甲○○ 原住台北市○○區○○○路○段○○巷○○號2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北簡字第2258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9月16日在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台
北簡易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陸萬玖仟肆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台
幣貳拾陸萬玖仟肆佰壹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零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之信用貸款契
約約款第21條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本院有管轄
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5月8日與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
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循環
使用,由被告所開設帳戶內循環使用,利率按年息18.25%計
算,每動一筆借款,須繳納帳務管費新台幣100元,延滯期
間利率按年息20%給付利息,期滿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
年,不另換約,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詎被告動用該卡借款
,自94年1月21日起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依約定被告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未給付,原債權人讓與債權予原告,爰依契約法律關係請
求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交易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及民國94年12月2
日民眾日報等件影本為證,應認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
息、延滯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計  算  書
項    目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87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
合    計   3,020元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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