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04號
原告 邱靖恩
被告 張祐瑋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03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育汝
法官粘柏富
法官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書記官李珈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04號
原告 邱靖恩
被告 張祐瑋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03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育汝
法官粘柏富
法官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