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5號

原告 陳駿逸

被告 廖尹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桃交簡字第14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郭于嘉

法官朱家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璟萱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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