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5號
原告 陳駿逸
被告 廖尹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桃交簡字第14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郭于嘉
法官朱家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璟萱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5號
原告 陳駿逸
被告 廖尹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桃交簡字第14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郭于嘉
法官朱家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璟萱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