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3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圳亮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胡五宏 之繼承人、 胡五炎 之繼承人、 胡樹之 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二)提出被繼承人胡五宏、胡五炎、胡樹之除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三)提出有債權存在之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