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65號原告 賴詹素珠 被告 李威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坐落於臺中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暨其上同段66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號)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單獨所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上開土地及房屋之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
4萬1,600元(計算式:民國109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8,900元/平方公尺面積99平方公尺+房屋課稅現值170,500元=2,041,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書記官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