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603號原告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送達代收人 陳乃君 被告 蔣燿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惟因被告對本院核發民國109年度司促字第8005號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視為起訴。嗣經本院於109年4月14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五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880元,並諭知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9年4月20日合法送達原告指定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憑。
三、詎原告逾期迄今猶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證,是原告之起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