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小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小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小抗字第3號抗告人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87人間給付股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7日本院南投簡易庭108年度投小字第57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依同法第436條之32規定,於小額事件之抗告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抗告人與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87人間給付股利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之1第1項準用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書記官林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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