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小字第417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嘉小字第417號
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訴訟代理人  宋瑞萍
被   告  洪詩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捌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柒仟叁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莊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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