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39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湋婷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7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湋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黃湋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空白)│├────────┼───────────┼───────────┼───────────┤│罪名│營利姦淫猥褻│行使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共3罪│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5年4月6日至105年4月│106年3月27日││││14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1051號│106年度偵字第10554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簡上字第366號│106年度訴字第1402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8月25日│106年10月11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簡上字第366號│106年度訴字第140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9月25日│106年11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5108號│106年度執字第18072號││││(編號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