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22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吳瓊城 被告來立寶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曹榮信 人被告 曹明夫
曹葉秋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60,076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3,47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2,97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書記官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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