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07號原告嘉義縣大林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簡慶煌 被告 王伯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81,551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4,66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4,16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民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書記官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