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18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王峻邦 訴訟代理人 陳啟文 被告 蔡祐瑋
林玉雯 林錦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924,895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1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民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書記官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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