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45號聲請人賴有來相對人 詹梅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12月5日訂定不動產買賣契約,並約定聲請人分期給付價金予相對人,相對人則依約定條件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詳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載),相對人並於96年4月2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6,0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6年4月24日至116年4月23日止,並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聲請人依不動產買賣契約分期給付價金總計14,000,000元,詎已屆清償期相對人未依約履行,應賠償所收價金同額之違約金14,000,000元及違約金(詳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載),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均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司法事務官蕭筑云┌─────────────────────────────────────────────────┐│附表(土地):99年度司拍字第14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鄉○○○段││0000-0000│田│││963│全部│詹梅櫻│├──┼───┼────┼───┼───┼─────┼─┼──┼──┼────┼─────┼────┤│002│花蓮縣○○○鄉○○○段││0000-0000│田│││963│全部│詹梅櫻│├──┼───┼────┼───┼───┼─────┼─┼──┼──┼────┼─────┼────┤│003│花蓮縣○○○鄉○○○段││0000-0000│田│││950│全部│詹梅櫻│├──┼───┼────┼───┼───┼─────┼─┼──┼──┼────┼─────┼────┤│004│花蓮縣○○○鄉○○○段││0000-0000│田│││13│全部│詹梅櫻│└──┴───┴────┴───┴───┴─────┴─┴──┴──┴────┴─────┴────┘附記:聲請人於收受裁定校對無誤後,得逕持本裁定及相關證物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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