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732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葉靜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捌仟壹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葉靜瑩於民國113年07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459,242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7月03日起至民國120年07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7月11日止累計451,567元正未給付,其中432,256元為本金;18,711元為利息;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葉靜瑩於民國113年07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1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7月03日起至民國120年07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7月11日止累計138,171元正未給付,其中131,767元為本金;5,704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葉靜瑩於民國114年02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180,000元,約定自民國114年02月13日起至民國121年02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6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7月11日止累計178,456元正未給付,其中173,732元為本金;4,72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873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2256元
葉靜瑩
自民國114年07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31767元
葉靜瑩
自民國114年07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73732元
葉靜瑩
自民國114年07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68%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