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6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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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抗字第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六九七號再抗告人甲○○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九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九十六年度抗字第八九七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應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更為裁定。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再抗告人所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之第一審判決正本,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四日送達其住所,由其同居人即姪女 許偲雅 簽收,已生送達效力,其上訴期間至同年月十七日屆滿,再抗告人遲至同年月二十六日始提起上訴,顯已逾期,第一審裁定駁回其上訴,自無不合,因而裁定駁回其抗告,固非無見。再抗告意旨則以:其與許偲雅之父親 許盤 為兄弟,惟早已分家,各住於同一大住宅之各戶,是許女並非其之同居人或受雇人,該送達不生效力,許偲雅於十餘日後始將判決正本交與再抗告人,其所提第二審上訴並未逾期各等語。經查卷附彰化縣○○鄉○○村○○街○○號戶籍資料,計有再抗告人( 許秋水 之三男)、 許清海 (許秋水之四男)、許盤(許秋水之次男)設籍於此,許盤係六十九年五月十六日與許秋水分炊另立新戶;許清海則於八十五年五月二十日許秋水死亡後繼為戶長;再抗告人另於七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創立新戶,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則再抗告人與許偲雅是否同戶分居?抑同一門牌中分住各戶?兩人有無同居人之關係?均非無疑,尚待詳查審認,原裁定遽予駁回抗告,尚嫌速斷,再抗告為有理由,應撤銷原裁定,由原審另為適法之裁定。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林秀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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