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職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職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貪污裁定更正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職字第三六號上訴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柯士斌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柯士斌律師
廖學興 律師 潘英芳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貪污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所為之刑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一四五號刑事判決理由欄第五頁第二行關於「第一百三十條第一項」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四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本院上開刑事判決理由欄第五頁第二行關於「第一百三十條第一項」之記載,顯係「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誤載,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董明霈
法官林茂雄法官張祺祥法官賴忠星法官宋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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