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抗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罪聲請減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六三七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強盜罪聲請減刑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駁回聲請之裁定(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一二四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二項加重強盜未遂罪,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月確定(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五二九號),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款規定,不予減刑,乃駁回抗告人減刑之聲請。經核原裁定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以上開條例之規定似有違憲之虞,原審法院未聲請解釋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黃正興法官陳東誥法官林錦芳法官洪昌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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