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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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092號原告 謝志明 被告 宋思蓉 住○○市○○區○○街00○0號4樓
吳玫貞 住○○市○○區○○○路00巷00號0樓
宋致鈞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8日命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繳費資料明細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查詢可憑,起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並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哲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書記官鄧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