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1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16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新洺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武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弘光發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弘光發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提出聲請狀所載證物:買賣契約書影本。

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更多裁判書